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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监会发布 2021 年证监稽查 20 起典型违法案例,涉及多家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

    据澎湃新闻记者介绍,在20起典型违法案件中,非法信息泄露9起,中介机构勤勉不责4起,操纵价格3起,内幕交易2起,违法违规1起,拒不查或妨碍侦查1起。

    具体信息披露违规、违规案件9起,涉及亿华人寿(600978)、广州郎旗(000523)、念福供应链、宁波东力(002164)、龙力生物(002604)、亚太医药(002370)、科迪乳业(002770)、华晨集团、永美控股、盛通集团等。

    中介机构未尽职尽责的案件4起,涉及中兴蔡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天源律师事务所、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海通证券(600837.SH、06837.HK)等。操纵

    价格的案件有三起,分别是操纵中昌数据(600242)股价、操纵“金逸影视”(002905)股价、操纵“纤维板1910合约”价格。

    两起内幕交易案件分别是中成租赁*ST新海(002089)股份的内幕交易和鲁商地产(600223)股份的内幕交易。

    此外,证监会还公布了广州基岩违法违规案件和当事人抗拒证券执法典型案例。

    9起信息公开违规、违规行为:

    1、亿华人寿非法披露信息案。本案是实际控制人委托上市公司实施财务欺诈的典型案例。2016年至2019年,亿华人寿(以下简称亿华人寿)实际控制人利用控股地位,通过虚构销售业务等手段,指示上市公司虚增收入71亿元,虚增利润28亿元。本案表明,监管部门继续打击资本市场金融诈骗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

    2、广州龙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系统性金融诈骗案。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广州龙汽通过虚构的大宗商品贸易和虚增库存,使收入虚增129亿元,资产虚增20亿元。本案告诫上市公司应依法诚信经营,如实向投资者披露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为欺诈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3、念福供应链与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规案。本案是虚构供应链业务中典型的金融诈骗案例。2017年,(以下简称宁波东力)完成对宁波东力供应链(以下简称念福供应链)的收购。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念福供应链通过虚增出口代理服务费、虚构海外代理采购等方式,夸大收入35亿元,虚增利润4亿元。本案表明,利用新业务、新模式实施金融诈骗,违反重大资产重组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一直是监管部门打击的重点。

    4、龙力生物非法信息泄露案件。本案是上市公司直接删除、篡改会计信息实施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例。2015年至2017年,龙力生物(以下简称龙力生物)因删除财务数据、伪造会计凭证等原因,造成资产虚增近5亿元、负债超过17亿元、利润虚增近1.4亿元;2016年资产虚增近1.3亿元,负债减少28亿元以上,利润虚增近2.5亿元,2017年上半年负债虚增29亿元以上,利润虚增近2亿元。本案提醒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以及《证券法》的要求,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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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亚太医药非法信息泄露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子公司财务诈骗案例。2016年至2018年,亚太医药(以下简称亚太医药)收购的虚构业务交易累计虚增收入超过4亿元,虚增利润近2亿元。本案提醒我们,子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整体质量的重要依据,上市公司应加强子公司规范管理,督促依法经营。

    6、科迪乳业非法信息泄露案。本案是一个典型的令人感兴趣的案例。2016年至2019年,科迪乳业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在未经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情况下,分别非法占有上市公司资金8亿元、25亿元、34亿元、68亿元,并控制上市公司为其违规提供担保共计5亿元。本案表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入资、违规担保等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

    7、华晨集团债券信息披露违规案。本案是债券市场欺诈性发行的典型案例。2017年至2018年,华晨集团(以下简称华晨集团)通过提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款项,将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虚增近26亿元,并将上述虚假财务数据记录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材料中。本案表明,发行人为取得债券发行资格,通过伪造财务数据,严重损害了债券市场的信用基础,必须严肃查处。

    8、永美控股债券信息披露违规案。本案是债券发行人虚假陈述的典型案例。(以下简称永美控股)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控股股东情况,累计虚增货币资金861亿元。本案提醒债券发行人应如实披露重要信息,不得掩饰其实际偿付能力,损害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9、盛通集团债券信息披露违规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债券发行人金融诈骗案例。2013年至2017年,盛通集团(以下简称盛通集团)通过虚增购销业务、编制虚假财务账目等方式,虚增收入615亿元,虚增利润119亿元。本案表明,监管部门依托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坚决维护债券市场的公平秩序,将依法彻底查处系统性金融欺诈、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行为。

    4 中介人未尽职尽责的案例:

    1、蓝山科技欺诈性发行及相关中介机构未尽职调查案。本案是新三板公司欺诈性发行的典型案例。2017年至2019年,蓝山科技通过虚增购销业务和研发业务,虚增收入8亿元以上,虚增研发支出2亿元以上,虚增利润8000余元,导致公开发行文件记录虚假。中兴蔡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天源律师事务所为蓝山科技提供相关证券服务,但未按照业务规则审慎核实,出具的报告被虚假记录。本案告诫新三板企业应尊重市场规律,不要“带病突围”,相关中介机构应勤勉尽责,共同维护新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

    2、源中珠江不勤、不尽责的案例。本案是审计机关未充分执行审计程序的典型案例。广东根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珠江金中会计师事务所)为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在风险识别评估阶段部分认定结论错误,未严格执行舞弊风险应对措施等审计计划,其他未勤勉尽责, 甚至内部人员配合上市公司截取确认函,将伪造的访问记录作为审计证据,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录。本案告诫审计机关应保持专业怀疑态度,严格按照审计准则要求执行审计程序,不得进行“正式”审计。

    3、瑞华未对本案进行尽职调查。本案是中介机构反复调查的典型案例。2021年,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瑞华)因风险评估程序、内控检测程序、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力等问题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罚款总额超过1600元。本案表明,监管部门始终密切关注中介机构不履行职责、屡次卷入违法案件的中介机构,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海通证券未尽职调查。本案是财务顾问未能有效履行持续监管职责的典型案例。2017年,海通证券未充分重视上市公司外部担保、民间借贷等事项,未充分核实核实相关事项,并在报告中出具虚假记录。本案提醒财务顾问应认真履行持续监管职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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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价格操纵案例:

    1、陈某等人操纵中昌数据股价案。本案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内外串通操纵公司股价的典型案例。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中昌数据(以下简称中昌数据)实际控制人陈某委托谢总经理、市场交易员胡控制、使用101个证券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和反转操纵中昌数据股价,非法获利1147万元。本案告诫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依法依规提升企业价值,坚持不从事内幕交易、不披露虚假信息、不操纵股价、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四条底线”。

    2、李某等人操纵“金逸影视”股价案。本案是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处的典型市场操纵案件。2019年,李某等人利用约9亿元操纵“金逸影视”股价,非法获利1亿余元。2021年,该案涉及35人,包括交易员和资金配置中介机构,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表明,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始终坚持“零容忍”政策,有效加强了执法合作,持续保持市场操纵全链条、全方位、立体问责。

    3.黄等人操纵“纤维板1910合同”价格的案例。本案是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期货合约价格的典型案例。2019年9月至10月,某期货交易所纤维板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专员黄某利用事先获悉的“纤维板1910合约”可交割仓单关键信息,与他人共同操纵“纤维板1910合约”价格,非法获利231万元。本案告诫期货市场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信息优势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

    2起内幕交易案件:

    1、ST新海股份中档租赁内幕交易。本案是利用内幕信息规避投资损失的典型案例。2019年4月,在获悉(简称*ST新海)2018年将遭受巨额亏损的内幕消息后,时任董事长(以下简称“ST新海”)出售了中成租赁持有的*ST新海1536万股,避免了6797万元的损失。本案表明,内幕交易严重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损害了投资者信心,监管部门依法坚决严格查处。

    2、杨某等人内幕交易芦商地产股票案。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内幕交易案件。2018年9月至12月,(以下简称泸商地产)计划收购股权。在内幕消息公开前,并购重组参与者的内幕人士、其同事、客户、亲戚、朋友、邻居等,内幕交易了芦商地产股票,导致10人受到行政处罚。本案提醒上市公司在并购过程中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内部人士应增强自律意识,防范和杜绝内幕交易。

    广州基岩违规案:

    本案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严重违反受托责任的典型案例。2017年至2020年,(以下简称广州基岩)违法,虚增基金资产、挪用基金资产、承诺最低回报等违法行为。本案告诫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秉持“受人托、忠于他人”的理念,依法依规经营,不得实施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

    朱某拒绝、阻挠调查案:

    本案是当事人抗拒证券执法的典型案例。2020年6月,时任董事长朱某多次拒接电话、拒收法律文书等抗拒证监会执法人员的调查,最终被罚款20万元。本案表明,依法查处证券违法行为是监管部门的法定职权,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配合,不得拒绝、阻挠、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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