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有关行业体育协会,有关体育院校,举重、摔跤、柔道中心,游泳中心,中国柔道协会:
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的规定,为保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国家体育总局决定根据摔跤、柔道、游泳项目的实际情况,对《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摔跤、柔道、游泳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5月1日起(以比赛开始时间为准)执行,请遵照执行。
之前发布的摔跤、柔道、游泳《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体经字[2013]177号)和《关于调整摔跤可评等级项目的通知》(体经字[2014]70号)同时废止。
体育总局
2018 年 4 月 23 日
摔跤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1. 国际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国际运动员称号:
(a)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前八名;
2.世界杯排名前五的球队。
2. 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运动员称号:
1.世青赛、亚运会、亚锦赛前4名;
(二)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前两名;
(三)全运会前八名;
(四)全国锦标赛、全国锦标赛前4名;
(五)全国青少年运动会或者全国青少年锦标赛第一名。
3.一级运动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运会第九至第十六名;
(二)全国锦标赛、全国锦标赛第5至8名;
(三)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第二至第四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举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冠军得主。
4.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第五至第八名;
(二)全国青少年锦标赛第一名;
(三)省(区、市)体育局举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锦标赛第二至第四名。
5.3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得申请三级运动员称号:
1、全国青少年锦标赛第二至第四名;
(二)省(区、市)体育局举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锦标赛第5至8名;
(3)市(地、州、联赛)体育行政部门举办的锦标赛前两名球队。
注:1、可评等级的项目(除下列项目外,其他项目不能评等级):
(1)成人及青少年组(18岁以上)
女子自由式:50公斤级、53公斤级、55公斤级、57公斤级、59公斤级、62公斤级、65公斤级、68公斤级、72公斤级、76公斤级、团体
男子经典赛:55公斤级、60公斤级、63公斤级、67公斤级、72公斤级、77公斤级、82公斤级、87公斤级、97公斤级、130公斤级、团体赛
男子自由式:57公斤级、61公斤级、65公斤级、70公斤级、74公斤级、79公斤级、86公斤级、92公斤级、97公斤级、125公斤级、团体
(二)少年组(16-17岁)
女子自由式:(36-40)公斤、43公斤、46公斤、49公斤、53公斤、57公斤、61公斤、65公斤、69公斤、73公斤
男子传统式和自由式:(41-45)公斤、48公斤、51公斤、55公斤、60公斤、65公斤、71公斤、80公斤、92公斤、110公斤
(3)儿童(14-15岁)
女子自由式:(29-33)公斤、36公斤、39公斤、42公斤、46公斤、50公斤、54公斤、58公斤、62公斤、66公斤
男子传统式和自由式:(34-38)公斤、41公斤、44公斤、48公斤、52公斤、57公斤、62公斤、68公斤、75公斤、85公斤
(4)省级比赛级别与上述级别不同的,省(地、市)体育局可在将比赛设置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后授予级别称号。
2、上述国际性、全国性比赛每个级别参赛人数不少于8人,省、市级比赛每个级别参赛人数不少于6人,方可授予级别称号。
3、以上比赛如未指定组别,则仅对最高级别组别授予等级称号。
4、除世界杯外,以上其他比赛的排名均为单项比赛的排名。
柔道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1. 国际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国际运动员称号:
奥运会、世锦赛、大师杯、大满贯赛前8名个人选手。
2. 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运动员称号:
1、世界青年锦标赛个人前6名选手;
(二)世界大奖赛、亚运会、亚锦赛个人前4名选手;
(三)全运会个人项目前4名;
(四)全国锦标赛、全国锦标赛个人赛前4名、团体赛第一名;
(五)全国青少年运动会或者全国大学生锦标赛第一名;
(六)全国青年锦标赛U20组个人赛、U18组个人赛第一名、团体赛第一名。
3.一级运动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锦标赛个人冠军;
(二)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U20组、U18组)、全国大学生锦标赛第二至第四名;
(3)全国道场俱乐部锦标赛公开组个人前4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举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冠军赛中个人第一名。
4.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二级运动员称号:
1.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U20组、U18组)、全国大学生锦标赛第五至第八名;
(二)全国青少年锦标赛U16组第一名;
(3)全国道场俱乐部锦标赛公开组第5至8名、U15组第1名;
(四)省(区、市)体育局举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冠军赛单项比赛第二至第四名。
5.3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得申请三级运动员称号:
1、全国青少年锦标赛U16组第二至第四名、U14组第一名;
(二)全国道场俱乐部锦标赛U15组第二至第四名;
(三)省(区、市)体育局举办的单项比赛、联赛或者锦标赛第五至第八名;
(四)市(地、州、联)体育行政部门举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个人前四名运动员。
注:1、参赛者年龄及组别设置:
(1)参加全锦赛、全国锦标赛的运动员必须年满18周岁;
(2)参加全国大学生锦标赛的最低年龄为17岁及以上;
(3)全国青年锦标赛分U20、U18两个组别,U20组运动员年龄为19-20岁,U18组运动员年龄为17-18岁;
(4)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分U16、U14两个组别,U16组运动员年龄须为15-16岁,U14组运动员年龄须为13-14岁。
(五)全国道场俱乐部锦标赛设U15组和Open组两个组别,U15组年龄为13岁至15岁之间,Open组年龄为16岁以上。
2.可评等级的项目(除下列项目外,其他项目不能评等级):
(一)全运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大学生锦标赛、全国青年锦标赛(U20组、U18组)、全国道场俱乐部锦标赛公开组:
男子:-60公斤级、-66公斤级、-73公斤级、-81公斤级、-90公斤级、-100公斤级、+100公斤级
女子:-48 公斤级、-52 公斤级、-57 公斤级、-63 公斤级、-70 公斤级、-78 公斤级、+78 公斤级
混合:团体
(二)全国青少年锦标赛U16组、全国道场俱乐部锦标赛U15组:
男子:-55公斤级、-60公斤级、-66公斤级、-73公斤级、-81公斤级、-90公斤级、+90公斤级
女子:-45 公斤级、-48 公斤级、-52 公斤级、-57 公斤级、-63 公斤级、-70 公斤级、+70 公斤级
混合:团体
(三)全国青年锦标赛U14组:
男子:-50公斤级、-55公斤级、-60公斤级、-66公斤级、-73公斤级、-81公斤级、+81公斤级
女子:-40 公斤级、-45 公斤级、-48 公斤级、-52 公斤级、-57 公斤级、-63 公斤级、+63 公斤级
混合:团体
(4)省级比赛级别与上述级别不同的,省(地、市)体育局可在将比赛设置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后授予级别称号。
3、以上国际、国内比赛,每级参赛人数不得少于8人,集体项目每级参赛队伍不得少于6队;省、地级比赛,每级参赛人数不得少于6人,方可授予级别称号。
4、以上比赛如未指定组别,则只有最高水平的组别才能授予等级称号。
游泳运动员的技术水平标准
1. 国际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国际运动员称号:
在奥运会、青年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杯、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运会、亚青运会、亚洲室内运动会、亚锦赛、亚青锦标赛、泛太平洋锦标赛、地中海巡回赛、澳大利亚锦标赛上达到成绩标准。
2. 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运动员称号:
(a) 在比赛中达到授予国际运动员称号的表现标准;
(2)在全运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锦标赛、全国春季锦标赛、全国夏季锦标赛、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青少年U系列赛总决赛、全国学生运动会中达到规定的成绩标准。
3. 一级运动员和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一级运动员或者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比赛中达到获得运动员(含运动员)以上称号的成绩标准;
(二)在全国体育传统学校联赛、全国青少年U系列赛或者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体育赛事、锦标赛、锦标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4 级和 3 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得申请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比赛中达到可评定二级以上运动员称号的成绩标准;
(2)在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举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5. 绩效标准
注:1.上述国际级、全国级比赛,每项目参赛人数不得少于8人,省、地级比赛每项目参赛人数不得少于6人,方可评定等级称号。
2、以全国体育传统学校联赛成绩申报等级称号的申请人,须为中国游泳协会注册运动员,相关证明材料由中国游泳协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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